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浏览:53 时间:2024-10-18

据创业的消息。co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原件包括由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从电子数据或其他可显示和识别的输出媒体中获得的打印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