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是因为行业不景气,劳资纠纷逐渐增多。其实对于普通员工来说,这种事情并不多见,但是对于高级人才来说,这种竞争纠纷影响很大。比如联想状告常程在小米跳槽,被诉赔偿525万元,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近日,讯飞,科大起诉陆昀案,要求赔偿1200万元,这甚至触动了业界的眼睛。如果跳一个槽,就要赔偿1200万元?这个数额让很多想跳槽的高级人才大吃一惊,但这并不简单,也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竞业限制补偿案例。
陆昀不委屈吗?
竞业禁止在科技互联网行业并不少见。毕竟科技互联网行业的业务壁垒不高,业务相互重叠交叉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相关领域的代码、技术、业务转移成本很低,找一个关键人物复制整个业务并不少见,甚至整个团队挖的案例也不少见。因此,科技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要求已经全面而深刻,这是该行业薪酬水平数倍于其他行业的关键。
在联想诉常程在小米,转岗一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赔偿525万元,返还约7.5万元的一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这在当时是一项纪录,但显然会被陆昀案打破
事实上,科大讯飞诉陆昀案案就不一样了,因为陆昀在科大和讯飞并不是单纯的高级人才反而自己的企业被讯飞,科大收购了为此,讯飞,科大,支付了7200万的对价,其中3600万直接进入了陆昀,自己的账户。被收购的内容本身包括产品、技术、团队、市场等许多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这些内容中有许多可以复制给其他竞争对手再利用。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还包括关于投资收购的合同约定。科大讯飞当初主张的264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以投资金额计算的,法院最终支持赔偿1200万元,这是综合考虑的结果。
陆昀违反了比赛的事实是很清楚的。法院判决陆昀继续履行《投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四份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10月22日,并离开其现单位。这一点没有争议,但他本人也承认了这个违法事实,异议主要在于1200万的赔偿是否多。那么问题来了,竞业限制补偿的补偿是如何计算的?
1200万是多还是少?
在此前的联想诉常程,一案中,联想集团有过回应。自2017年限制性协议签署以来,在常程离职前的24个月内,联想向常程支付了总计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非竞争限制股权对价。常程离职后,联想还向他支付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求不仅仅是离职后支付给你的补偿金的限额,也是企业在任职期间支付的相应工资或股权中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对价,因此补偿金额还是比较高的。但这是针对一般企业高管或关键员工的。
对于普通劳动者,补偿金额一般为上一年度年薪的三倍。在案件审理中,陆昀还辩称自己在讯飞的年薪只有50万,赔偿1200万有点不公平。1200万是多少?
在这里,陆昀辩护显然将自己等同于普通工人,即企业的普通员工,而忽略了自己的企业被高价卖给讯飞的前提。公司收购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无形资产的意愿实际上意味着排他性要求。就像卖专利一样,你把专利卖给别人,用来生产或者第三方生产。这次专利转让的意义是什么?
从讯飞,支付的对价来看,总对价为7200万,实际支付给陆昀的对价为3600万,索赔额为2600万。事实上,它已经做出了亏损的判断。即使作出这样的补偿,陆昀也至少会有1000万的收益,这并不公平。
最终,法院支持了讯飞1200万元的请求,因为该无形资产造成的损失确实难以估计。换句话说,陆昀本人只赔偿了他收到的钱的三分之一。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法院处理得很公平。1200万的价格不算多。毕竟讯飞要的只是自己的购房款,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赔偿,不能只看金额就认为这个赔偿太多。
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将陆昀与普通劳动者区分开来。他是这家企业的创始人。他通过出售公司获得了上千万的资金,现在他凭借出售的资源获得了上百万年薪的高管职位甚至上千万的期权。这不是简单的跳槽关系,其中有很大的利益交换。单从劳务的角度来判断是有失偏颇的。应从劳务和商业合同的双重角度来判断。甚至我认为我们可以像联想一样分两部分索赔
诚信是行业的基石
在陆昀的回应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不满。第一点是这种竞争限制太宽泛,不是完全一样的业务。如果限制,就意味着失业,这是不公平的。其次,他认为讯飞的损失无法判断。毕竟,讯飞整体业务仍在增长,且索赔依据不充分。
当然,我们应该尊重普通人的辩护权。即使常程案实际上正在上诉,我也要呼吁诚信原则,这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基石。这件事的后果显然不是1200万元那么简单,而是企业未来是通过收购的方式竞争,还是通过挖角的方式直接窃取核心技术秘密。后者显然成本更低,但对创新者的伤害显然更大。
在早期的互联网竞争中,巨头抄袭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很多创新型企业惨死,被巨头抄袭,很多都是名称不同,但并不相同的类似企业。
经过多年的不断奋斗和法制建设,整个行业建立了这种投资、收购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良好氛围,给了创业者更多的发展空间。我认为这种良好的氛围不应该倒退,这可能是陆昀现在的公司不想看到的。毕竟很多情况下,隐瞒竞争事实的是劳动者,而不是企业故意挖墙角。
第二,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歧义。比如对亏损和企业整体成长的判断,可以认为没有亏损。我认为我们也不能这么说,因为损失本来可以增加得更快,因为这件事反而增加得更少。这种不可确定的损失对法院来说是一个难题。
因此,本次庭审中以当事人实际获利为基础的裁判是目前较为科学的裁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毕竟如果企业真的损失几个亿,你是赔不起的。从利润中找出一个比例来补偿是很科学的。既然选择了更大的利益,也有必要放弃之前获得的一些利益。
我觉得这件事更大的意义是提醒行业和从业者,竞争的问题一定要慎重、严格,要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对于打破这种秩序的人或企业,要形成集体谴责的共识,不能让这种破窗继续存在,否则会有更多的人向这种规则扔石头,打破更多的窗户,让行业竞争回到无序的丛林时代。